开发区黄老师咨询:某企业欠我一百多万,我将该企业诉至法院。然而,判决生效不久,在强制执行期间,该企业因无相关资质非法经营发生重大事故,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。在讨要欠款的过程中,企业负责人告诉我,企业花了80万从天津某企业买了一批设备,钱已经付了。但由于企业停产,要求天津某企业退货。天津某企业同意了,但提出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,需要两个月才能还清这笔钱。双方还为此签订了退货还款协议,但两个月过去了,天津某企业仍然没有。企业负责人说,如果我能拿回这笔钱,这笔钱就抵消欠我的账。我想知道,执行案件时,可以申请追加天津某企业为被执行人吗?
法律顾问:《民诉意见》规定,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,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,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,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。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,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规定: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,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,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,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(以下简称履行通知)。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。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,而又不履行的,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。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。
具体来说,本案中,黄先生申请人民法院向天津某企业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。如果企业没有提出异议,也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,那么法院可以对天津某企业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。强制执行金额限制在80万元以内。